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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过家委会变相收取费用依法追究责任

2023-09-01 10:04:43   教育发展网 发布于北京

近期,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以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一、对教育乱收费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通知》规定,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

(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

(五)约谈提醒;

(六)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谈话诫勉;

(九)组织处理;

(十)党纪政务处分;

(十一)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通知》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

(三)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

(四)向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

(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追究责任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然继续执收的;

(三)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或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或税务发票的;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

(六)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代收费,或未执行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在收取代收费项目中获取差价的;

(七)通过与基金会、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或者关联单位进行交易的形式,变相收取与入学或毕业后升学承诺等挂钩的“捐资款”“赞助款”“择校费”的;

(八)直接或者通过家委会(含班委会,下同)等,以信息化教学、课后服务等名义,违规要求学生或家长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教材、教辅资料或者收取设备、软件使用费、课后服务费,或者强行向学生提供报刊订阅、商业保险、网络维护、空调安装等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以及摊派、收取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的;

(九)食堂违反“公益性”“非营利”原则对外承包经营,超范围列支伙食成本,或伙食费结余超过规定标准,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伙食费,或未按规定公示食堂经营情况的;

(十)高校和民办高中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公办高中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的;

(十一)以开展军训、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方式,变相高收费的;

(十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过备案价格收取学费、住宿费,或未经批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的;其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违反规定要求的;

(十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

此外,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除前述行为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以调整专业为名变相收费的;

(二)高等学校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非学分制学校收取重修费的;

(三)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或学校、企业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或者就业委托费等费用,或学校以将培训费等与学费捆绑收取的方式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的;

(四)在实施继续教育的过程中,通过混淆学历教育方式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服务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